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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解读收养孩子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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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被收养人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这里所说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系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 ,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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