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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渎罪的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范文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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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家属的委托担任王**的辩护人,并出席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现就王**依法存在的酌定从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三名被告人中,王**的年龄最小。被告人王**只身从**来到哈市打工,因为年龄小,涉世不深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显然低于其他二名被告人。被告人王**来**浴池打工只有几个月,事先并不知道浴池里面有色情服务,如果事先就知道,他也不可能到这种地方去上班。根据王**本人在20**年*月**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也能够证实这一事实:我于200*年**月份来到**浴池打工,开始是做杂务,后来一个男的让我管客人包房这方面。。。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从被告人本身来说,他自己也也是一名受害人,他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他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违法,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这样错误的认知下,王**才最终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如果在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王**绝不会继续在**浴池工作下去。在我们会见王**时,他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就被告人本身来说,他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王**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预谋,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更加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愿望,他只是按照老板的交待负责给曹**带来的客人开门,然后喊小姐进包房。完全是在浴池老板安排好的程序下按照老板的意思工作,而且至案发还没有领到工资,更没有通过犯罪获取任何的经济利益。而且根据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为之前我不想干了,所以涨了钱。。。(见卷2第93页)可见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时,已经有过脱离违法工作的主观意愿,但在生活的压力之下,为了继续在哈市工作,才违心地继续在**浴池打工,因此王**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而且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而且被告人在历次的供述中均能够积极、主动、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 ** 日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wenshu/11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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