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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_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人员的违法认识可能性问题

非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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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瑞红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在我们所处的地域出现井喷的现象。客户群体不断的堵门、堵路等,给相关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业人员群体压上自己的全部家当,还面临这牢狱之灾,可谓人财两空,非常的凄惨。而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是,是不是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应当被当作犯罪追究?个人认为不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看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进而确定是否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责难。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和有责,没有违法,就不会有责任,责任是对违法的责任。在不能肯定存在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场合,就不能对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的人加以法的责难,从而也就不能够肯定行为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不可能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的人,在法律上也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该行为,而在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时也不能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即欠缺违法认识可能性是责任的阻却事由。

应当认为,行为人通过自己能力的发挥,如果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就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如果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就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而我们面临的是众多的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个人认为,有以下情况可能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对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1、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向该类公司存放资金;

2、相关职能部门向该类公司颁发奖状、先进等证书;

3、主要媒体刊登该类公司年审合格等公告,甚至是宣传;

4、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或者领导和该类公司的领导层人员交往甚密等。

即权威部门、权威为部门的人员、媒体等因素的介入,加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相关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司能够长期正常营业,最终导致法律知识比较单薄的人很难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从业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是年纪稍大一点,文化知识薄弱的妇女或者男士。这部分人把自己的全部家当都投进去了,包括单位给发的工资、佣金等也投进去。更有甚者,把自己兄弟姐妹的钱都拉进来,都血本无归。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有很大的机会查出相关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可基本上都是等到相关公司崩盘、无法挽回的时候才采取行动,无疑是坐等损失的扩大,这就是玩忽职守。如此,个人认为,不能在出事之后,就像找替罪羊一样,把所有的罪过都让从业人员来承担,以达到安抚客户的、维护稳定的目的,司法机关应当从违法认识可能性的角度,为部分人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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