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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留置权的相关知识整合

非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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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对很多人来说对我们都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词汇,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留置权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有关留置权的相关知识整合的相关内容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

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三、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成立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将予以分开阐述。

1、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首先,占有财产必须合法,因侵权而占有的财产,不得主张留置权。例如西门吹吹抢夺法典人生之手表,即使支出了修缮费用,也不得在法典请求返还时,主张修理费用而留置手表。

其次,占有的财产须为动产,虽然有许多国家对留置的对象规定不以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明文留置以动产为限(担保法82条)。

再次,占有的动产需具有合法性,但不以流通物为限。毒品、假钞不得留置,但法律规定允许个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则可留置,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折价方式受偿。

最后,占有之动产应为“债务人的动产”(担保法82条),这里所谓“债务人的动产”不应理解为“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应解释为只要债务人为合法的占有人而交付动产,就可以成立留置。例如,西门吹吹将其所有的电视机交于法典人生保管,法典又送至花月梧处修理,若法典未付修理费用,花月可以留置该电视。此为留置之善意取得(参见解释108条)。当然,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本权人可行使物上请求权而追及取回留置之物。

(2)占有人须有债权

留置权之发生,以占有人有债权为前提,而债权之发生原因,则在所不问。如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行为而发生,并无差异。需要指出一点,所谓债权不以狭义的债权为限,物权的请求权亦可适用留置。例如,法典、西门下班时彼此错骑对方自行车,对于互相发生的物上请求权,两人均可主张留置。

(3)债权之发生须与动产有牵连关系(此要件为留置成立之核心,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债权人返还动产之义务已经到期,债权人不得留置该动产,否则无异剥夺债务人期限利益。但是,仍然有例外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这在理论上称之为“紧急留置权”(参见解释112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留置权的相关知识整合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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