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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2019诉讼要件如何审查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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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但是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后,并不意味着诉讼要件就不再审查了,那么诉讼要件如何审查呢?

首先,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

如对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款关键字在于“有”,这也意味着只要“有”这些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至于这些要件是否合理,案件是否最终能胜诉,并不是立案阶段所考虑范围。同时,再此重申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其次,对于一次性立案未成功者给出帮助与救济。

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于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进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另一方面,对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法院须依法作出裁决,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并使之行使上诉及申诉权有了法律凭证。

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然会引起案件增量,如果在司法资源不增加的前提下,保障这些增量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是各级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对此,《意见》提出制裁违法滥诉、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等多项举措。在防止不端者滥用制度、徒增各方诉累的同时,提出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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