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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什么意思_什么是法不责众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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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一句俗话,意思是指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这个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因素,但是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衡阳贿选案当事人正受到法律严惩。此案涉案人数之多,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东窗事发后,许多涉案人还心存侥幸:涉面如此之广,最后估计只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既往不咎,今后从严”,怎么可能处理一大片呢?

这是典型的“法不责众”心态,法不责众,当然不是规则,而是潜规则,一些国人奉之为混世之道,誉之为老祖宗留下来的生存哲学。但历史上的“法不责众”,真的这么简单吗?

被活活咬死的金箔匠

公元1872年,清朝同治壬申年,江苏吴中县的县太爷遭遇了一桩奇案:一个名叫多图志的工匠被一群同行活活咬死,身上伤口多达123处。

多图志是咎由自取:多少年来,苏州当地有一个制造金箔的传统产业,靠这个养家糊口的工匠很多,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工匠们制定了自己的“行规”:规定每个工匠每三年才能带一个徒弟。这个行规算得是他们那一行的“反不当竞争法”,限制了一枝独大,大家都有饭吃。同治年间,苏州金箔行业要向朝廷上贡“飞金”,所谓“飞金”,就是在器物表面粘贴金粉、用作装饰的金箔。于是多图志——一个很有些资本主义头脑的工匠——看到了机会,他走通了官府门道,申请”承包”上贡飞金,以钱开道,顺利通过。于是,多图志想大干一场,以“飞金”进贡、人力不足为由大量招收徒弟,每个徒弟收取六百文的费用。这家伙趁机猛赚了一笔,但他没想到自己的死期也快到了。

清人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记载了多图志离奇的死亡:一群工匠冲进这个坏了规则的同行家里,把他围住,攻击者的武器不是刀棒,也不是拳头,居然是……牙齿,你一口、我一口,就这么把多图志活活咬死了。县官听说出了命案,带人赶过来验尸,于是看到了死者被咬出123道伤口的恐怖场景。

工匠们全部被押到县衙受审,但这案子确实难审——谁先咬第一口的?谁咬的致命一口?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写道:“即起死者问之,恐亦不能知也”——即使是被咬了123道伤口的多图志起死回生,也不知道是谁咬的……

于是,这起案子陷入了一个“法不责众”的困局。但杀人必须偿命,总得找一个人来顶罪。于是,一个叫戴起义的倒霉蛋被揪了出来,原因是他在众工匠冲进多图志家张开白森森利齿之前说过一句话,“咬死人不偿命”,其实这句话的产权也不属于戴起义,应该属于那本著名的《说岳全传》。

《说岳全传》成书于乾隆九年,第75回《万人口张俊应誓 杀奸属王彪报仇》,讲的是陷害岳飞的张俊——就是那个至今跪在岳坟前的四个赤裸上身的铜像之一——在宋孝宗即位后遭到惩罚,当他被押赴刑场即将斩首时,围观的群众出于对岳飞的热爱与对奸臣的痛恨,一拥而上,把张俊活活咬死了。当然,这只是小说家言,事实上张俊晚年封清河郡王,显赫一时,最终得以寿终正寝,并非在小说中悲惨地死于众人之口,但这抚慰了群众心灵的情节,演绎出了“咬死人不偿命”的谚语。

戴起义因为说出这句谚语,最终被判处抵罪,其他工匠,则全部释放。

“法不责众”的反面极端

众人咬死一人,是共同犯罪,但对付法不责众,官府通常只采取一个办法:“枪打出头鸟”。在古代,对统治者而言,民间“法不责众”的心态,让他们很是头疼:不处理吧,统治权威荡然无存,处理吧,乌泱泱一片人,处理成本实在太高。所以他们认为最好的对付办法,就是处罚带头的,以有效瓦解反对力量,让从众者作鸟兽散。

明初,权臣胡惟庸出于被清算的恐惧,也拼命想玩一把“法不责众”。胡惟庸曾任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宰相,位高权重,但官做得越大,他越害怕皇帝——这个当过和尚与乞丐的朱元彰心狠手辣,以杀功臣著称,我胡某人会不会也沦为他的刀下鬼呢?

胡惟庸越想越害怕,最后想出办法来:拉人下水,人越多越好,到时皇帝你总得顾虑一下吧,你不可能把我团队里的人全杀光吧。于是,胡宰相拼命搞自己的统战工作,果然笼络了一大批朝廷重臣,尤其有朱元璋最看重的前宰相李善长。

李善长为朱元璋立下过汗马功劳,德高望重,被视为大明开国第一功臣。一般人都认为,皇帝杀再多人也不会杀李善长的,而且胡惟庸还看中了李善长的镇宅神器——免死铁券。明朝建立后,朱元璋给大臣的最高奖赏,就是这玩意儿了,即使犯了死罪,拿出免死铁券来,也可免除一死。皇帝给了李善长两张。胡惟庸是个精于算计的人,他想,如果把一堆人尤其是李善长和我紧紧绑在一起,他不死,我也可以跟着不死。

但他们都低估了朱元璋,朱元璋是什么人啊?根本不考虑什么“法不责众”,他亲手颁下的免死铁券,本来就是空头支票,逗下面玩的,他才不管呢。

他找到了胡惟庸的把柄——像胡惟庸那般张狂高调而且自以为掌握了“法不责众”秘诀而愈发张狂高调的人,把柄实在太多了,马上把他杀了。而且,朱元璋绝对不是喜欢“枪打出头鸟”的人,出头鸟要杀,其他鸟也统统要杀,管你有多少。

胡惟庸死于1380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但杀戮一直持续到洪武二十五年,足足12年之久,牵连致死者三万余人,史称胡惟庸案。那个拥有两张免死铁券的李善长,也被杀掉了。

当初李善长加入胡惟庸阵营时,也是不得已,说过一句话“吾老矣,吾死,汝等自为之”,意思是说:我已经老了,等我死后,你们自己看着办吧。但朱元璋根本没等他先死,就杀了他一家70余人。

法不责众?朱元璋不信邪,他走到另外一个极端。

用法治思维来终结“法不责众”

古代也有一些敢于向“法不责众”开刀的经典案例,即使在腐败透顶的晚清,即使是愚昧至极的慈禧,处理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时,也有些法治精神:

慈禧谕令彻查经办此案的原审各官员,经过一系列严密查证,整个案情大致厘清,冤情渐渐浮出水面,最终刑部奏结此案,推翻原判杨乃武、小白菜因奸合谋毒死葛品连的不实之词,对原审各官提出处罚意见:刘锡彤革职发配黑龙江,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成、嘉兴知县罗子森承审此案,草率定案,着令革职,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革职。没有株连,但也没有草草只处理一两个官员,而是该问责的就问责,根据罪责大小,分类处分。

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并区别对待,而不是让首犯一人唯一受罚,或者不分首犯、从犯完全一样惩罚,是法律完善的一个标志。在衡阳贿选案处理中,既没有因为涉案人数众多而找一个倒霉鬼“杀鸡儆猴”,也不是所有人都跟童名谦同等下场。这是反腐的决心,也是扎实推进法治的决心。

如果说,“法不责众”是曾经流传千年的司法潜规则,那么,是应该向这个潜规则说不的时候了。“法治思维”这四个字如今很热,应当取代“法不责众”。

一个健康的社会,是不应当存在大量“法不责众”现象的,否则,人人没有安全感;擅长以法治思维来行事,在法律框架内理直气壮行事,人人才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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