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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申请提交时间】证人证言提交时间有规定吗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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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件案件中证人的证词对于案件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也是决定案件能否成功攻破,能否将嫌疑人抓捕归案的关键因素,所以法庭需要证人来证言。那么,证人证言提交时间有规定吗?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1.自然人证人.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要求来制作单位的证明材料。我们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而不是应当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前面已经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按照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为说明和印证己方主张,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证人出庭的决定。这里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二是当人民法院认为因审理案件需要查明证据的,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证人签署保证书

民事伪证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证人作证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对其形成心理强制,以预防伪证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捺印。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后果是,该证人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虽然这种保证并不能完全消除伪证行为,但是有利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能够起到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的作用。

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伪证行为,除对作伪证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何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民事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形同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证行为,而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并且伪证罪并非单位犯罪,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证人。《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之中也没有能够对应规范民事伪证行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衔接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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