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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退货法律规定|实体店不给退货是否合理

非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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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店购买了货物后,经常会遇到不给退货的问题。这时就会非常为难消费者,因为买回来的东西自己真的不适用,就会打算去退货。很多消费者就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那么,实体店不给退货是否合理?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除非实体店在的商场或市场有明文规定(X天无条件退货),否则没违反国家三包的,一律都不准退换。就算是店主亲口承诺也没用,除非你用手机录音功能事先录下来作为证据。

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

关于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任何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的话,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网络销售与电话、电视等销售不一样,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买东西时是可以看到图的,有些东西还有评价,并不像电话、电视购物中虚假的东西可能更多一些。简单地将这两类销售方式放在一起可能会有问题。

二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购物的要求要高于对实体店的要求。我们现在应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是现在电子商务很多商户都是小企业,对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小企业会很难承受,很可能没办法再营业了。特别是要防止恶意退货,这对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如果对于实体店不给退货纠纷无能为力时,那么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系统询问律师,请他们给予你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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