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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含义以及发生阶段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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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含义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或仲裁均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确定争议的原因,从而正确地处理纠纷。但是,从纠纷的产生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必然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带来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两种观点

对于证据保全的主体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公证机构;其二认为公证机关也属于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就中国《民事诉讼法》而言,从广民事诉讼法 义上讲,所谓保全程序,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7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公证与法院的保全证据有什么不同?公证处与法院的机关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于非诉讼性质,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证据保全三种形式

《公证制度》中把中国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证据保全理由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首选的理由是:

首先,公证据保全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

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第四,公证介入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法官来,公证员更少其他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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