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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鉴定评语]不同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是如何的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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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是法律上面确定责任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当然最常见的属亲自鉴定了,或者法医的死因鉴定。但是,鉴定的机构是有很多的,有时候一个同样的案件可能会让不同的机构鉴定,这就涉及到了鉴定效力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带您一起学习学习不同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是如何的:

一、鉴定:

是指鉴别审定事物的真伪、优劣;对人功过、出身和优缺点等的鉴别和评定。

二、不同部门作出的不同的鉴定结果效力如何: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虽然鉴定结论由不同级别的部门做出,但其证明效力没有高低之分,至于哪个结论更科学,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应由审判人员综合案件全部情况做出判断

法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会得到法院采纳

三、亲自鉴定的法律效力:

1.亲子鉴定结果有一定证据属性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

2.亲子鉴定结果一般来说不能作为违反“忠实”的证据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否据此作为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证据呢?从我国历来的情理角度上来讲,显然是没有疑问的。但从法理上来说,却不尽然。

《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要求的,像“包二奶”、“一夜情”等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有子女,能否作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也就不能将二者简单划等号,至于是否违背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亲子鉴定”问题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个尚待继续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但总而言之,“亲子鉴定”结果在案件事实上的证明效力是有限的,其能直接证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被鉴定人之间否具有血缘上的身份关系。由此,对于“亲子鉴定”结果是否有其他证明效力要结合其他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法律上都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3.亲子鉴定结果当做证据使用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4.民间亲子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亲子鉴定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如今每年有上千例,个人申请的鉴定越来越多。市场的扩大让不少民间机构盯上了这块蛋糕,这种民间亲子鉴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缺少一道门槛。“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批才能做亲子鉴定,但是民间机构没有资质审批程序。”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可以说是“因用而生、因利而起”,非公开化、收费低、程序简化是其优势,但是缺乏监管、鉴定结果缺乏权威性。亲子鉴定中,1%的失误就会造成一个家庭100%的悲剧,会给家庭埋下阴影。

综上所述,鉴定的效力大小由案件的性质以及鉴定的机构所决定,一般是没有高低之分的,哪一个鉴定最科学、最具有说服力就采用哪一个鉴定,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建议委托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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