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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器出口】有关出口专用税票的争议

律师专用法律文书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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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鼓励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在税收政策上让外贸出口企业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同时国家为避免出口退税过程中出现漏洞,要求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时取得的购货发票,必须是销货方提供的、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由销货单位完税的出口专用缴款书,即出口专用税票,税务机关才能为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笔者认为,出口专用税票的用意在于:一是证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已交付货款;二是销货单位收到的外贸企业交付的货款中,所含有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已按40%的征收率预缴给税务机关,即已按要求完税。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出口专用税票基本是合理的,但从销售货物给外贸出口企业的销货单位来看,存在着以下三点问题:

一、重复缴税。例如,某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双方约定在每个月的月末进行结算,发生出口业务的同时销货企业已将货物交付出口企业,并开出销售发票,而在月末收到货款时一并实现销项税,按正常纳税申报,应该在下个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但是办理出口专用税票时,税务部门单纯就所涉及的销货发票征税。由于办理时间上的差异,形成的销项税额税款在一定时期内重复申报和重复缴纳。

二、进项抵扣失去意义。从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和税收政策方面看,企业每月实现的销项税额(加上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税额相抵后余下的部分作为未缴增值税转出,并作正常的纳税申报。如果该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实现的当月增值税为零,不需要上缴税金。而办理出口专用税票时,根本不考虑企业当月是否有税,单纯就所涉及的销货发票征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已缴税金”。

三、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退回以销货单位的资金占用为代价。从国家关于出口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制度上看,销货企业收到外贸出口企业的含销项税额的货款,应当缴纳一部分预征税款,以确保出口退税的可操作性,但对销售货物给外贸出口企业的单位来讲,这部分的资金占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

笔者认为,随着金税工程的启动和网络申报的实施,目前从网上查证纳税人身份和发票联查已经不成问题,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出口退税的严密性:

首先,建立外贸出口企业税务档案,需由税务人员逐笔详细审核的票、表、证、代码应于网上详细备案,定期刷新。具体发生的购货及出口业务也可通过网上发票联随时方便查出。企业资格经准确认证和随时抽查保证无误后,税务人员和企业人员的手工程序应大大简化。

其次,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档案。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确认时间,税务登记证副本全部内容,纳税人详细具体的业务内容,并可由此保证纳税人的税收信用。

第三,建立严密的税收信息网络。前述两条都必须有严密的税收信息网络作保障。这个严密的税收信息网络,安全可靠地支持出口退税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征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接触,避免税收政策的失控,保证税收程序按部就班进行。当然最关键的还是人力资源——忠于职守的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是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决定因素。

上述三条,即可将目前烦琐复杂的出口专用税票的办理过程简化到无纸程度。同时,建立了税务机关对应外贸出口企业和销货单位之间的网络联系,省略了销货单位为出口专用税票而单独付出的劳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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