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_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3-03-17

【www.ynkwsw.com--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有要求的,法院管辖根据案件或者管辖原则不同而有所区别,那么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不当利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wenshu/245167.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