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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监时间|看守所探监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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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要是有亲戚朋友被带进看守所之后能否去探监是很多人都不太明白的问题,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看守所里面关押有未决犯和已决犯,去探监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证件,什么时间可以去?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可以去看守所探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关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财物是怎么保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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