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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税收筹划是怎样的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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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

(2)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4)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上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6)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若受赠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使用前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运费、装卸等有关费用为原价。

(7)固定资产发生扩充、更换和技术改造等而增加固定资产的,应按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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