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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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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将司法鉴定的定义简要概述为:“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司法鉴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进程中发生的,没有引起诉讼的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则一般不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加以决定。


     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复合式的,是申请主体、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的结合体。 


     第三,被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是鉴定所要确定的目标。


     第四,供鉴定客体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鉴定中习惯称之为检材。


     第五,案件中那些无需专门知识技能即可被人们以普通常识所理解和认可的证据,如有明显特征的赃物、无争议的契约或视听资料等,则不会成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应当明白,诉讼中,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是不鉴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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