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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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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由司法人员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对司法人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根据,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必须在大脑中挑选、加工、处理。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行,不断深化和提高。从这一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

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

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大小。司法人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用。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i8日)

第九十七条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 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二条 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⑤《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5.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原则。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要认真审查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获取人是否具备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和技术,获取该视听资料的动机、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所反映的犯罪事实与背景是否一致,口形与声音是否同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是否协调一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对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行鉴定。

⑥《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出庭

6.公诉人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每一个证据(包括请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

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等),经过质证或者辩认后可以确认的,合议庭均应作出是否采信的表示。如有疑问当庭不能确认的,或合议庭未作表示,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及时弥补。

⑦《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四、侦查活动的监督

(三)对违法取证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通过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审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以违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16日)

二、公安机关在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参加的检察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86年6月26日)

二、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查证核实。以在定案时查考。

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l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二十一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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