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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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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申请及责任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是进入证人保护的第一道程序。证人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为在某些时候由于情况危急,要求证人提供书面申请是不合实际的。所以证人的口头申请保护同样可以启动保护程序,但责任机关应做好相关记载备查;

责任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必然启动保护程序,在某些时候,由于证人本身并未意识到危险的到来,但责任机关却在诉讼活动中发现了针对证人的业已存在的危险,如果责任机关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这种危险就会演变成灾难的事实,其后果应当由责任机关来承担。在保护程序启动后,责任机关应当针对具体的案情采取保护措施、实施保护行为,直到危险消除。

由于“庇护、营救、亲友、友情、报恩、贪利、情面、献媚、完全需要、报复、同情、利害关系”等多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伪证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伪证常常搞得法官头昏脑胀。那么,对这些伪证证人在受到“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肘,他是否有权向保护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保护呢?作为伪证很显然是违法行为,当然最好让这些作伪证的人在被“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时受到教训并促使其反思,但问题是在诉讼还没有开始或正在诉讼中,所有的证据还没有通过法庭的认证,如何去判断这个证据是伪证?

因此,在证人未被判定作了伪证之前,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会导致关键证据的流失,导致负有责任的保护机关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但伪证行为肯定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对伪证证人的法律保护,一是只能局限在诉讼终结前,而不能享有事后被保护的权利,同时在其伪证行为被确认后,还应当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七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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