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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案例分析|网络侵权责任的定义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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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包括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网站责任)、以及其他网络侵权责任。


一、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事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


1.提示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A.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B.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


2.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网站连带责任范围:


A.违反提示规则的网站连带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


B.违反明知规则的网站连带责任范围是全部连带责任。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提供网络用户注册资料的义务。


③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类型:


A.因特网联机信息服务供应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是指利用IAP线路,通过设立的网站提供信息服务供应商;


B.因特网接入服务供应商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是指主要投资建立网站中转站、IP地址分配、电子布告版BBS等供应商;


C.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IPP(internet plat privider):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空间的提供商。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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