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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_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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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刑事诉讼修正案后变更为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规对 法定不起诉所作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 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表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 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部门将案件审查意见书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

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人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 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入笔录。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宣布释放。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 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 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 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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