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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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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被害人;隐私权;法律救济

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除在审判阶段有明确规定外,对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方式予以规定,并且均停留在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保护的内容和救济程序,因此被害人第二次被害人化”问题依然没有合理解决。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保护隐私权的总则性条款,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设立分则条款,通过立法规范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并保障被害人隐私权遭受侵害时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本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理应关注被害人隐私权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受保护的正当性



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其主要意义是防止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人化”的问题,避免和减少不当司法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的再次侵害。同时,强调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提高被害人参与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性。



(一)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直接目的是避免被害人第二次受害

德国学者施奈德在著作《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提到:被害人不仅仅通过犯罪本身而遭受精神、社会、经济和肉体的损害,而且还通过对于犯罪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反应而受到损害。”可以理解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忽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被害。”这种被害主要是指由于不当的刑事司法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特别是在强奸、家庭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证明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与被害人谁说的更有可信度来进行的,在接受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反询问时,她会被迫回答被告律师的反复质问,甚至涉及已往的交往经历和过去的生活经历等个人隐私信息。这样的话,被害人很容易遭受第二次伤害。因为他们一般存在强烈的害羞心理,十分害怕事情宣扬出去,遭到社会的误解、不理解,因而受到嘲笑。在人格上蒙受羞辱。”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由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都应注意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避免被害人第二次受害。



(二)保护被害人隐私权体现了国家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人道关怀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经历了从主人到仆人的变化,其转变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和司法背景。一方面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被害人地位的过度弱化,另一方面,实践层面上,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被害人更是处在十分不利的境地,国家为了社会利益难以顾及被害人的处境,在很多时候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也存在不惜牺牲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现象,从而使其在犯罪侵害之后很容易再次遭受打击犯罪过程中的二次侵害。因此,出于人道关怀,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被害人的隐私。对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隐私权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与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侵害其隐私权的,存在救济手段上的限制和困难。



(三)保护被害人隐私权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要求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既重视有效惩罚犯罪,又重视保障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特别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基于此目的,联合国于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联合国文书的形式集中规定了保障罪行受害者的基本原则,且在该宣言第六条第四款集中规定了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这反映了刑事诉讼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其关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保障被害人权益的一般标准,促进了被害人权益保障活动的开展。在该宣言之后,德国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第一法律(被害人保护法)》,其中该法第68条a第1项、第247条第2句以及该国《法院组织法》第171条b均规定了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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