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买卖合同解释|论合同的解释(五)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时间:2020-06-01

【www.ynkwsw.com--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二、英美法土的合同解释具体规则


在英美法国家 , 解 ( 阐 ) 释是指 “ 对于一件制定的法律、契约、遗 嘱进行审查时 , 确定其原文含义的过程 ”, “ 发现与确定制定法、 遗嘱、契约及其他书面文件含义的艺术或过程 ” .由此可见 , 英 美法上的解 ( 阐 ) 释之客体 , 除了制定法之外 , 还包括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件。正是因为英美法上的阐释坚持字面含义之发现 , 而制 定法、合同等法律文件又都是由文字构成 , 所以英美法上的许多阐 释规则 , 无论是对合同解释还是法律解释 , 都是适用的。


一般来说 , 英美法上的合同具体解 ( 阐 ) 释规则都是针对书面 合同之阐释而言的。因为。英美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强调合同的文 词 , 而不是去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用美国一位著名法官的话来说 , 就是 “ 法院按合同的文词执行合同 , 至于当事人是否确定如此解释 则丝毫不予考虑 ” .因此 , 在英美法国家 , 法官必须凭当事人自 己制定的书面文件来确定其意思 , 他不得脱离书面文件去探索当 事人的意思。至于口头言词 (oralutterance), 则一般先通过陪审 团的阐释来明确其含义 , 而法官的任务仅仅是依口头证言规则决 定其是否构成合同或者合同一部分。可见 , 英美法上对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之解 ( 阐 ) 释 , 是严格加以区分的。


英美法系合同 ( 法律 ) 解 ( 阐 ) 释规则是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归纳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 “ 规则 ” 中 , 很大部分不具法律上的效力 , 不 是必须强制使用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 , 它们在效力、内容、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 , 甚至有些杂乱。然而 , 这些规则在英 美法系合同法学理甚至法理学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 而且它 们在英美法系法律实践中的意义也是不容低估的。


(一)普通词义规则 (plain meaning rule)


在英美法上 , 尽管存在着从严解释派和从宽解释派的对立 , 但“ 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合同 ” 作为合同解 ( 阐 ) 释作业中的一项基 本原则 , 却是不可动摇的。 “ 在对书面合同阐释时 , 文件之起草者 所追寻的 , 以及司法解释者所努力发现的理想效果 , 应该是法院能 够不将其视线抬离纸面而阅读合同 , 并确定其用词的唯一‘真正 ’含义 ” .因此 , 在英美法国家 , 律师应尽可能清楚地为其委托人起 草每一份合同。即使未能预料某种偶发事件的发生 , 他也应能通过合同条款明白无误地列出有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特权、风险和 兔责。正如学者指出 ,“ 立法语言的卖弄学问和琐碎 , 不仅由于期望尽可能少给法官留下解释的余地 , 而且也由于法律思想中的某 些形式主义一一其浓厚的痕迹在英国至今犹存。起草契约和遗嘱 像制定法一样 , 其语言风格使大陆的法律家感到是纯中世纪的。 在德国, 一个租赁契约只简单地陈述 : 出租人将某住所租给承租人… , 但在英国和美国 , 一个租赁契约可能使用类似下列语言 : ‘出 租人现已出租隔成公寓的建筑物中下述空间并且根据本租约将该 空间授予、转移和出租给承租人 , 该承租人已经同意租下该空间 , 并且根据本租约租下并作为承租人租取该空间…… ’” .然而 , 现实情况却是 , 语言本身存在的歧义性或模糊性 , 使得合同当 当事人不能尽数排除解释之随意性 (latitude) .由此 , 对于 “ 普通词义规则 ”, 可借用美国著名法官 Learned Hand 的话来加以 阐明 : 在合同阐释中 “ 存在一个关键性的突破点……在此之外任何 语言不具强制力。…… ” 这一突破点即为 “ 普通词义 ” 之限制。换言之 , 尽管是合同起草之粗劣 , 或者不可预见之偶发事件 , 常使合同难为人懂 , 而法院却拒绝借 “ 衡平解释 ”(equitable interpretation) 之幌子 , 为当事人订立新的合同。此时 ,“ 普通词义 ” 规则作为最后 一道屏障而发挥其功用。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wenshu/59611.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