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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交易所官网】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趋势

非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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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代开始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趋势,已经使公司制成为当前全球证券交易所的主导治理模式。鉴于公司化改革可以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治地位,改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建议大胆借鉴国外证交所公司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股份化和最终上市。在证交所公司制改革以后,还要强调证交所在发挥自律监管职责方面的社会责任,并推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措施保障。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具有证券交易平台、证券交易心脏、证券交易枢纽以及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自律组织的重要地位。1997 年12 月10 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批复》,2001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公布。《证券法》第5 章也专门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作了规定。但无庸讳言,我国当前证券交易所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角色地位仍然不太清晰。为了增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活力与竞争力,必须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实践、立法经验、判例与学说,从中国国情出发,进一步改革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所制度,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强化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的自治与自律功能。本文对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趋势做一探讨,以期对改革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所制度有所启示。


一、 证券交易所的两种组织形式及其优劣剖析


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两种,即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立法实践,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可界定为由若干股东设立的、以设立和组织证券交易集中交易市场为经营业务范围的公司。作为特殊行业的公司,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要接受证券立法和相关经济行政立法的干预;作为公司,仍适用《公司法》和民法有关法人地位、投资者权利和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 事会与监事会) 的规定。当然,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还应当被界定为企业单位法人。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若干商事主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作为特殊领域的社团法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要接受证券立法和相关经济行政立法的干预;作为公益社团法人,还要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当然,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还应当被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优劣剖析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会员以证券自营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为限。英国和日本等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原来都曾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一般说来,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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