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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需要招标]哪些项目必须招标?

非诉讼法律文书 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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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项目必须招标?


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是招标工作正确开始的前提,只有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才能不致于出现违法违规的事情,因为招投标是一个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那么我们将从“123”入手来进行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123”就是指:一部法律两个部令三个文件。一部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部令分别指“七部委第30号令”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三个文件就具体为重庆市范围内的“渝办发[2001]29号文件”、“渝办发[2006]91号文件”和“渝建发[2005]14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这样的要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明确了“两个三”,第一个“三”,即我们常说的招标种类,分为三类:


1、 工程招标,就是通常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2、 服务招标,包括了对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中介类服务性机构的招标。


3、 材料招标,主要是两大类,材料的招标和设备的招标。


第二个“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所列的(一)、(二)、(三)三条,诸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除第(三)条在执行过程中比较好界定之外,第(一)、(二)条则多少给人的感觉是不好量化,给招投标的具体实施代理了不少困难。


七部委第30号令


依照招标投标法中的原则,七部委(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指出: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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