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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_合同成立 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

合同法知识 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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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效力


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上之力,是因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对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的满足,这种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就毫无疑问是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并与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为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范畴,“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9] 故合同的效力必定是法律上之力,而非道德上之力,系为法律效力。有鉴于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条宣告了法国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对合同神圣的信仰。它把个人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提升到“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高度,将合同的效力推向了巅峰。合同在其当事人之间取得了相当于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在当事人之外的世人面前树起了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形象。这种精神和产生的效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需又是欠缺的。现实中,“重合同,守信用”的观念在极力提倡中又不断遭受来自各方的蹂躏,违约者不以违约为耻,受害者也似乎忘却法律的追究。故将合同的效力视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对树立契约神圣,弘扬诚信原则,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效力


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然此种评价的依据就是看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律只肯承认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并对合同订立中的弱者予以保护,受害者予以救济,违约者进行制裁,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合意的干预和渗透,从而使发生效力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及其追求的价值,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已成立的合同,根据其生效要件满足程度的不同,将合同的效力分成以下类型:①合同有效。如果已成立的合同完全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在生效时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效力。②合同无效。如果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通常此种合同的认定只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③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此类合同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通常表现为意思表示瑕疵。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局外人通常无法判断,纵其所知,然表意人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请求撤销合同,按照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法律也不必加以干预。故在其撤销前,推定其符合生效要件,成为有效合同。在其撤销后,意思表示瑕疵明确,即在合同成立时就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故自始无效。④合同的效力待定。此类合同能否满足其生效要件,能否生效,尚未确定,故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由此可见,完全满足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正基于此,通常也将合同的生效要件称为合同的有效要件。然并未完全满足生效要件,又根据其满足程度的不同进而形成了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需明确的是,就这四种类型而言,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称合同的效力仅仅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即有效合同的效力。而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虽也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然此并非合同效力,而是法律直接规定,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合同效力”。故《建议稿》在“合同效力”一章已取消此种分类的规定,而在法律行为及代理中予以解决。


(二)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效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效力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有认为合同拘束力就是合同效力;还有学者将合同效力范围扩大,认为其既包括合同成立的效力,也包括合同生效的效力,并将合同拘束力作为合同成立的效力纳入合同效力之中。从而导致理论上不必要的复杂和混乱。笔者认为合同拘束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受合同拘束,非依当事人协商同意或法律许可的原因,不得变更或解除。而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契约经意思合致而成立时,当事人因而受契约之拘束,此为契约之拘束力,系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与‘契约拘束力’应严于区别的是契约之效力,即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义务。例‘当事人缔结之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其所谓‘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系指‘契约之效力’;其所谓‘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则指‘契约之拘束力’而言,故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契约通常于其成立时,即具拘束力。”[10] 由此可见,合同拘束力和合同效力在其内容范围和存在阶段均有较大差异。合同拘束力所拘束者是当事人非经合意或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此乃合同成立时当有之意。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或与“君子协议”无别。而合同效力在合同生效后始克发生,在内容上不仅包括此种拘束力,而且还具有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产生及履行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于通常情况,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故两者在发生时间上并无差异;然于合同非具特别生效要件,不得生效者,合同的拘束力和合同效力就有明显区别了。正如先生所言:“契约附停止条件时,其契约亦因成立而具有拘束力,但契约的效力,则自条件成就时,始行发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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