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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说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效如何确定

公司解散 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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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赵2006年毕业以后就来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从2008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迫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没有提出异议。2011年7月,小赵决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经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提出的2009年至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没有支持小赵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规定也就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两种时效的法律渊源。由于目前仍然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归属为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关于追索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目前适用特殊时效制度,也就是在职期间的所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都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笔者建议,劳动者的带薪年假权利如果受到了侵害,就应该及时主张。因为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否则受侵害的权利则存在得不到救济的可能。

相关法律知识: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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