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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一)

经济犯罪 时间: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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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 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11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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