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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法律顾问 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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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4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其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制开始步入正轨。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立案审查制弊端

目前的法院受案,大致就是按照三大诉讼法操作的。这一制度的最大要害是“审查制”,就是立案前既要进行诉讼提起手续要素等程序审查,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等半程序半实体审查,还要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并该追责、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实体审查,这实际上就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在这种审查制下,法院只要找到合乎三类理由之一的任何一个具体借口,就可以拒绝受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告。事实上,很多本应由法院正常依法受理的诉告,就是因为法院出于自身利害考虑或因为党委政府干预,纷纷从法定的“诉讼案件”变成了“信访案件”,很多公民正因此被逼加入了“信访大军”特别是“京控大军”,当然也有一些案件因此变成了信访程序都难以泽及的沉冤。

三、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为立案审查制,法院案件受理审查为实体审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立案部门和各级人民法庭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向所在地人民法庭递交起诉状,再由人民法庭转交法院立案庭立案。

总之,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将是新形势下的新常态,保险行业只有适应新形势下的新常态,才能在新形势下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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