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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信息罪】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经济犯罪 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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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具体而言,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如在人群聚集的公众场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秩序大乱,导致人群相互拥挤、践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对于人员伤亡程度的把握,司法实践中对将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形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争议,但对造成轻伤能否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存在争议。对法条的解释要考虑本罪与他罪的关系,确保罚当其罪,量刑均衡。以放火罪为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故意放火致人轻伤在放火罪中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刑法罪责刑相当以及法律适用平衡的原则,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轻伤也不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多人轻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于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数额标注的设定,应当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认定的标准规定不尽一致,但从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分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犯罪,大多将刑法条文中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界定为“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如放火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虽然这些犯罪类型不同,适用的刑罚幅度亦有所区别,但从刑法条文将“致人重伤、死亡”与“适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列作为同档量刑情节分析,两者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相当。而且,虽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从手段上讲一般不可能对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实际危害,但往往导致社会公众恐慌、公共秩序混乱,使国家、社会、个人为防止恐怖行为而付出极大的物质和精神代价,其中物质代价就包括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的损失。从这一角度讲,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当。正因如此,在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之前,对于制造、散布恐怖谣言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等行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在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心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设定的数额标准五十万元进行考量。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一般会对被害人提出的财产损失清单及数额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还会通过价值评估等鉴定程序,尽可能查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在财产损失价值查证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判处。

引起严重社会恐慌,造成一定区域的社会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重大社会影响的。如导致一定区域范围的居民为躲避恐怖危害而举家迁移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措施,或者导致高考、奥运会等重大活动取消、延期或改变地点进行等。这里的严重社会恐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公众造成的大面积心理恐慌,如果犯罪对象特定、影响范围有限,仅仅是因为新闻、网络等媒体夸大报道引起大面积公众恐慌的,不能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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