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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协议隐名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间

继承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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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实际投资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系甲方之父,因客观原因甲方借用乙方名义成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乙方其他法定继承人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一、    系    年    月 v日在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为    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占公司    %的股权, 占公司    %的股权。乙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三、甲方以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对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四、乙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法定继承人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及乙方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权利。

五、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六、本协议正本 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v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公司其他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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