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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_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经济犯罪 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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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隶属于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又是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

2016年1月6日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管辖作了详细规定,关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因此,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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