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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入上百亿的上市公司|详解上市公司收入造假手段

公司法 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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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收入造假手段,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上市公司收入造假手段

(1)虚构客户,虚拟销售

上市公司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包括伪造顾客订单、伪造发运凭证、伪造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由于客户和交易是虚拟的,所以顾客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是虚假的,所用的客户印章是伪造的,但销售发票一般是真实的。虽然开具发票会多缴纳税金,但是为了达到增加利润这一更高的目标,上市公司认为多缴纳一些税金也是值得的。

(2)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

上市公司对某些客户有一定的销售业务,为了粉饰业绩,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人为扩大销售数量,使得上市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

(3)利用与某些上市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

例如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然后再由其子上市公司将产品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该第三方与上市公司虽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但往往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

(4)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期间假设的存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合理的归属期,其中会涉及销售收入在哪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的问题。上市公司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

(5)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确认上市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最直观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例如上市公司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销售退货权,此时,尽管商品已经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全部流入上市公司,只能将估计不能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收入,但上市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全额确认收入。

(6)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只有让渡资产的所有权,才有取得索取该项资产价款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将资产转移给购货方,却仍然保留与该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确认该项收入。例如上市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交易中,如果相关资产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相关收入不能确认,但许多上市公司在相关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

二、上市公司收入作假轨迹

(1)管理层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层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所以其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运行的规范性。稽查时应对管理层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上市公司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2)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分析

上市公司业绩作假的目的多是迫于业绩压力,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是为了达到再融资指标、避免退市或配合股票市场的价格预期。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并伴有需要再融资、处于亏损的边缘、面临被特别处理等异常现象出现,稽查时应予以特别注意,此时上市公司可能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粉饰其经营业绩。

(3)上市公司产品生产情况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产品生产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销售情况的好坏,所以在稽查时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经常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这时就应考虑上市公司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4)市场销售形势分析

上市公司产品适销对路,是实现较高利润水平的前提。稽查时应当充分关注市场销售形势未得到改善情况下的销售增长,并对与其相关的成本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另外,若上市公司对某一产品或销售客户过分依赖,也应作为重点稽查领域予以关注。

(5)上市公司对待稽查的态度分析

上市公司对税务机关进行的日常稽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如果上市公司一反常态,对稽查人员所需的资料迟迟不予提供,对稽查人员的提问不予做答或含糊做答,甚至设置障碍,检查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225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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