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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_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医疗纠纷 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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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医疗保险缴费常见问题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一、如何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政策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地方税务机关一般要求在15日前缴款,邮储银行一般要求在20日前存款。未按时足额缴存医保费会形成欠费影响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应充分认知节假日的影响,在每月月初足额缴存。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因此,职工医保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应缴职工医保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将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费未超过2个月,必须及时补齐欠费,补缴当月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待遇,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三、参保单位少量欠费、个别人欠费,对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资格有何影响?怎么解决?

参保单位每月必须按核定应收医保费,按时足额全员缴纳,凡出现欠费的,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均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如发生这种情况,参保单位必须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后无其它欠费的次月恢复医保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会形成医保待遇等待期?

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连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个月以内(含 2 个月)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连续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连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 个月以上的,视同中断缴费,并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三)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并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不补齐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中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参保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外地转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从外地转入的6个月内(从外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之日起开始计算)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外地转入6个月后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简言之,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的,有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新参保、连续欠费两个月以上补缴、中断缴费后续保、单位转出间隔5个月以上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续保、外地转出间隔5个月以上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续保等。

五、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不超过两个月的欠费,补缴后如何恢复待遇资格?

这种情况下,补缴到账且无其它欠费的,补缴当月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待遇,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保待遇。

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资格管理手段是什么?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资格已实现数据系统自动化管理。凡按政策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系统给予医保待遇资格(通称“红名单”),参保人可在我市职工医保定点医院持卡就医;反之,系统暂停待遇资格,参保人只能持卡办理普通门诊和购药。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否以家庭困难等各种理由不按规定缴费就享受住院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基金源自所有参保人的医保缴费,只有参保人都履行缴费义务,才能“汇聚小财保大病”,否则医保哪有力量支付治病救命的住院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实质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因此必须落实先按规定缴费再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基本原则。

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可以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每年9-12月参加下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可由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相关居民医保待遇。

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何时参保何时缴费?

政策规定,“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1周岁以内的婴儿除外),不能补办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也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武人社办[2012]43号)

九、1周岁以内的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一)1周岁(含1周岁)以内的婴儿(以下简称婴儿),在出生当年的1月1日至8月31日参保的,应缴纳参保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的,可自愿缴纳参保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费,也可选择只缴纳次年的居民医保费。

(二)婴儿在出生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的90天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婴儿在出生后因病发生医疗费,并在出生90天内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若跨年度参保的,还应补缴上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互相转换?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停止参加职工医保向居民医保转换,限定在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内(9月1日至12月31日),且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停止参加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转换,不受时间限制。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开始享受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待遇;从取得享受职工医保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之日起,停止居民医保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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