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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

债权债务 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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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通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即债权的担保,抵押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之一。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流转,受让债权后抵押权该如何处理?是继续有效还是债权转让后抵押权就消失?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2011年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抵押权可以在不重新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跟随债权一并转让吗?

【法律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故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的法律知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抵押权,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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