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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况_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

婚姻家庭 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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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很多媒体报道的资讯以及其评论中都有说到,一方出现婚外情在离婚时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甚至还出现了各种案例介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说法。这时候可能有人就要质疑,明明法律上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案例,为什么我们还说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那么,为何有的法院又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由判决出轨方少分财产?今天,小编就来谈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前世今生。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说法的来历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之前并未提出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首次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方”,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结合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规定,“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应该属于过错方的范畴。

那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不是就意味着无过错方就一定可多分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第1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实际上,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是指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而是指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有优先分到的权利,但仍然要给对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在财产比例上并不占优势。所以,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就要多分财产纯属误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中的 “照顾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现行《婚姻法》并无采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也明确指出,“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即是说,对于法律上的无过错方利益的照顾,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的方式予以照顾。在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自己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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