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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运输铁路学院_运输方式为铁路但取得汽运发票是否合规及其风险如何

经济犯罪 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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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XX铁路局(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实际运输方式为火运,合同约定为开具汽运发票,双方合作时间达多年。对方无法开具铁路大票,只能开具汽运发票,对其他单位也开具汽运发票。我公司对其开具汽运发票已抵扣进项税。

请问此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其风险如何?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XX铁路局为贵公司提供铁路运输,贵公司应取得XX铁路局开具的铁路运输票据。贵公司取得其开具的汽运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贵公司取得的汽运发票不符合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汽运发票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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