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资料_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房产纠纷 时间:2023-05-31

【www.ynkwsw.com--房产纠纷】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的实施将为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好了,我们就来看看,细则对生活到底有什么具体影响?

没有利害关系,你再也不能随意查房了!

无事不登三宝殿。一般在房产买卖、更名等情况,我们才会去房管局办理这些手续。我们都知道,房产主人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自己的房产情况。但很多人都忽略了,在以前,你本来就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任何人的房产资料,而你唯一需要提供的只是房产地址或产权人姓名。在细则实施以前,你知道一处房产的确切地址,想查它的所有人是谁,可以;你认识一个人,想知道它名下有多少房产,也可以。

国家有关部门才意识到,过去这种谁都能查询的管理方式严重泄露了公民隐私。隐私权,不仅包括人身隐私、财产隐私。公民拥有财产不被他人知晓的隐私,拥有住址不被泄露的隐私权。但房管局轻易泄露公民房产信息,这无疑违背的公民的隐私保护。

近期推出的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细则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今后,利害关系人若要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提供一些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小区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一直存在的物业和业主争夺小区公共用地问题,细则在登记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从前,业主和物业扯皮,多是因为在开发商卖楼的时候没有明晰小区公共用地产权,产生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也难以辨清。或许,业主维权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以后再有业主和物业发生产权归属纠纷,法院就可以引用此细则,判定业主胜诉。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上有所不同。

根据细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如果是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5种情形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26004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