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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 诉讼时效]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误区有哪些

债权债务 时间: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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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一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以此事实为基础发生的种种法律关系,对于第三人来说,必然已经产生一种信赖利益。时过多年之后,若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将推翻此长期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所形成的新的权利关系,使第三人蒙受无法预见的损失,必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增加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不利于社会财富创造。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增加社会财富。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有效的保障了社会财富在民事主体之间的高效流转。通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物权。尽管学理上还有一定的争议,但审判务实中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的诉讼时效已是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二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而非指继承开始后,部分继承人实际占领、控制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遗产达到一定的事实状态后,未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丧失遗产分割请求权在法律上的强制保护力,即通常所谓的胜诉权。

对于继承法诉讼时效问题,应将继承法第八条、二十五条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2条结合起来理解。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说继承人中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之外的可以分得遗产等情形。如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若继承人之间并没有继承身份“有”与“无”或继承权丧失发生争议的情形,而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没有及时提出遗产的分割。此种状态持续存续一定的时间后,遗产的实际占有人能否抗辩已经超过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下面笔者将对继承开始后,部分继承人既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又没有提出遗产分割,此种情形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发表拙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若继承开始,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或继承人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两者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即视为接受遗产。依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继承开始后取得物权。因此,继承开始,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物权,遗产已经转为各继承人的按份共有财产。

实际管领遗产的继承人不论是以自主占有抑或他主占有的意思对遗产进行占有,该占有均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属有权占有。

我国《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也遵循私法自治,由当事人就共有物的管理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均有管理权。《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因此,遗产的实际占有人基于《物权法》、《继承法》的规定,对遗产取得了合法的有权他主占有。遗产的实际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其占有行为应该视为替共有人照看、管领共有物的行为,不是基于自主占有的意思而对遗产进行管理。遗产的实际占有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占有的遗产进行善意的修葺、添附等增加占有之物的现有价值,甚至有权对占有之物进行租赁的法律处分,以增加社会财富,实现物尽其用。

若有一天,遗产的实际占有人改变原来的为共有人管理共有物的想法,想以主人翁的身份将遗产占有,此时,共有物的管理人变了心,管理行为的本质是否发生了质的变化?合法的管理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依据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法理,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抽象的、概括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遍及物的全部,不是针对共有物的某一具体部位享有份额,是对共有物享有一个物权。因此,共有物在实际分割前,实际占有共有物之人以自主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不会侵害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的权益——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不具体、确定,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标的物。

要是将存有遗产人占有遗产的行为认为是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物权,将会遇到法律解释不周延的尴尬。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的形式、取得方式法定。依据《继承法》、《物权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或没有明确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同一。继承人接受继承后,继承人对特定遗产共同享有一个物权。若承认遗产的实际占有人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物权无疑否定一物一权。即使否认一物一权,遗产的实际占有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物权,次种情形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具有追及力,权利人也可以主张遗产侵占人返还遗产。

从秩序、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遗产的实际占有人持续管理遗产的状态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法谗言“法律是在纠纷的夹缝里诞生的。”,法律的作用就是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定纷止争,维护交社会秩序。若允许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因其长期持续占有遗产而取得抗辩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必定会引发道德风险,这也与法的功能相悖。法的功能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以及强制作用,若将《继承法》第8条理解成为继承人必须在2年的时间(不动产自继承开始后20年)内主张遗产分割请求权,否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这样会因为争利引发众叛亲离等道德风险,存有遗产继承人之间不履行通知义务,更有甚者相互隐瞒遗产已达到侵吞遗产的目的。若是这样,继承法第8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它不但没有起到指引、教育行为人如何正确行为,反而诱导人们如何有效侵吞遗产,这样的法律无疑蹂躏着人间的公平、正义,强奸着对市民社会最可宝贵的诚信,显然这与立法价值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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