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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怎样执行罚金刑

经济犯罪 时间: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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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中附加刑的一种。我国1979年刑法就正式确立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共有20种罪名涉及罚金刑,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3类,主要针对贪财、图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中附加刑的一种。我国1979年就正式确立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共有20种罪名涉及罚金刑,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3类,主要针对贪财、图利、毁损公物和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

1997年刑法修改后,大大增加了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除、和3类罪无罚金刑的相应规定外,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猛增至162项,分则条文的比例由原来的19%增至46%,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措施和缴纳方式,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已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随着罚金刑适用率的不断提高,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不理想,判的多执行的少,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刑事司法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四种不同情况:

一是限期缴纳。要求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缴纳。

二是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一缴纳有困难的。给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在缴纳时间上留有一定的伸缩余地,有利于罚金的执行。

三是强制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照第219条规定,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四是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遭到不可抗拒的灾祸,按原判决的罚金缴纳确有困难,经犯罪分子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空判现象。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有查封、变卖的强制手段,但这些手段仅适用于侦察取证,并不适用人民法院对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刑的适用需要对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有些犯罪分子作案后把所得财产挥霍一空,没确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犯罪分子作案后用各种手段将非法所得藏匿起来,拒不供认。有的犯罪分子的与家庭财产融合在一起,难以划分。有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认为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很差,对法院判处的罚金刑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种种的执行强制手段,但也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因法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面对罚金刑执行的种种困难,显得无所适从。 

2、罚金刑的不统一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然而,罚金刑的适用何种程序,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执行申请由谁提出,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适用条件,由执行庭还是刑庭执行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罚金刑执行机构的不统一,执行程序不一致的情况,责任不明,影响了执行效果。而且在实践中存在着先缴罚金后判决的严重的错误作法。如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为保证罚金的及时执行,法官往往首先做被告人及其相关人的工作,让其先行缴纳罚金,作为酌情从轻判决的情节之一考虑予以从轻判处。这种作法,案件未经开庭并作出判决即责令被告人或其亲属预交罚金,形成了事实上判决前的 有罪推定 ,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又违反了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 所规定的罚金依判决确定原则。 

3、罚金执行机制不健全是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罚金执行体制没有建立健全与不重视罚金执行有密切的关系。通常观念是犯罪分子如果有执行能力在判刑之前就缴纳了,所以再去执行也是枉费时间和精力,不会有好效果。罚金执行尚没有引起足夠的重视,没有纳入法院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中去,没有建立专门的罚金执行机构。虽然犯罪分子服刑的案件罚金比较难执行,但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有些已经具备了执行能力,如果人民法院不去执行,负有缴纳罚金职责的人在服刑期满后不会主动缴纳罚金。所以虽然具有执行能力而罚金没有执行上来的案件也是大量存在的。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的执行应当是随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执行能力,随时追缴。现在财产刑的执行基本上各地法院都是不去执行,能缴纳的在短期内就缴纳了,不缴的也就不再去管。目前,没有建立罚金刑案件的执行机制,没有专门的罚金执行机构是导致罚金执行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4、罚金刑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 罚金刑的执行申请应是国家,法院既行使审判权,又行使执行权,监督无从谈起,人民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对罚金刑的监督也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措施,造成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基本搁置,无人过问。正是由于监督的不力和对罚金刑认识上的不到位,对于可能判处罚金的案件,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只重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应受到罚金刑追究的事实和证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院在罚金刑的判决上容易,执行难。 对策 1、建立罚金刑执行机制、完善统一执行程序。提到罚金刑执行难,客观地讲,基本上没有强制执行的案件,这与没有一套完善统一的执行体系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罚金刑的执行体系应该由刑事审判庭、审监庭、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等部门组成。在执行程序上,由刑庭依职权作为提起人、交立案庭立案、交执行局承办或交法警大队执行,审监庭负责监督实施。 2、完善罚金刑执行制度。一是建立罚金刑执行与刑法主刑执行相关联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不影响刑法主刑的执行,罪犯及其家属往往有抵触情绪,对罚金的执行采取对抗态度。因此,可以考虑将罚金的执行作为对罪犯、的参考条件,使罚金刑的执行与主刑的执行二者发生关联,提高罪犯及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的自觉性。二是建立刑法罚金刑制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方式,以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三是提供财产状况制度。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的嫌疑人,侦查机关在,要查清其财产状况,机关要对其财产状况一并审查提交法庭,便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确定罚金的数额及判决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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