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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协提示:买手机莫入五个圈套

消费权益 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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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以促销之虚行推销之实




提示:不要轻信价格“跳水”。个别厂商为抢占市场、扩大销售而开展的价格战和促销活动不规范,打着优惠的幌子销售积压或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一些消费者只看重价格而忽略质量的消费理念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应在7天内及时退掉。

案例二退机修理后再当新机卖

2005年8月,某消费者在一家专卖店花3850元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时发现机内存有以前的通话信息5条。事后要求经销商退机时,经销商强调这是检试工序所遗留的信息而不予退换,消费者为此投诉。经有关部门按手机存留的电话号码与有关当事人进行联系,证实了此机在今年6月已被他人购买,因经常出现黑屏问题被退回。



提示:购买手机时应要求销售者当面打开内外包装,仔细检查商品有无瑕疵,按照说明书详细检验主机的功能,并打开通话记录查看一下是否存有遗留信息。一些经销商有可能将因质量缺陷而退回的手机经过修理后又当作正品出售。这种行为一经查实构成了欺诈,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销售者应退回原款,并给予所购商品价格一倍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倒换或扣留附件及赠品

2004年3月,某消费者购买了一部爱立信手机,随机配有双电池、双充电器和耳机。消费者发现没有耳机时,经销商解释为:“此机现已打折降价,不再赠送耳机。”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消费者又发现有一块电池待机时间很短,几次充电后电池就报废了。经仔细查看电池包装发现,两块电池中有一块是原装产品,另一块则是杂牌货。



提示:手机的附件与主机同等重要。在购买手机时,要当场弄清所有配置的商品情况,对配有双电池、双充电器的手机,应认真检查两块电池和两个充电器的商标、型号和产地是否一致,以防止被商家倒换。对说明书上列有的附件和赠品,应要求销售者如数提供,不能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按规定,附件及赠品也同样享受“三包”服务。尤为重要的是要保存好购货凭证,以免出了问题而没有凭据。

案例四不正规商店卖假货
2005年9月,一消费者在某通讯商店以3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小灵通手机,使用中发现有性能故障,便要求卖方退换。销售者对买方指出的问题不予认可,把故障解释为小灵通信号普遍不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售后部门做完检测再说。几经交涉未果,消费者只好到该品牌手机维修中心进行质量认定,检测结果表明,手机不光有质量问题而且还是假货。虽然维修中心将检测结果告知了消费者,但却拒绝出具检测报告。由于该中心拖延了时间,使销售假货的商贩有了喘息之机,当有关部门采取行动时,他已将店铺转手后逃之夭夭。



提示:正规厂家在各地设立(或委托)的售后服务部门负有本品牌手机的维修和检测责任。有的售后服务部门发现假货只是向消费者口头说明,不肯落在文字上,导致消费者的投诉无法及时解决,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上述案例的启示是,购买手机应选择正规的商家和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购买时需卸下电池认真查看机器背后粘贴的串号,并通过厂家查询系统对其真伪进行识别,最稳妥的方法是及时到该产品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如购买了假冒产品要立即投诉举报。

案例五维修部门越位换机
2005年6月,某消费者在一家商厦购买了一部NEC手机,在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当第三次找到维修部时,该维修部非常痛快地给换了部“新机”,但没过几天“新机”又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本想通过维修部门再次换机,但却被当面回绝并称:“在哪买的找哪去”。消费者与之争执不过,只好又折回原销售处要求退货,但得到的答复是:“所持手机与发票上的串号不符,此商品不是本商厦所出售,因而无法承担三包责任。”



提示:手机在三包期内不要轻易同意售后维修部门为自己换机。手机三包责任明确规定: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按规定承担退换货责任;修理者应当履行免费维修义务。退换机和维修商品所产生的费用,实际上是由厂家分别与商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协议分摊的,在三包期内一旦出现越位换机的情况,就会导致商品混淆、商家和厂家责任不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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