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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改变]谁可当原告

医疗纠纷 时间: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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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当原告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民事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患方提起,即原告一般为患方。患方既指患者本人,也指患者的亲属,是患者本人当原告还是其亲属当原告,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患者本人健在时,原告为患者本人。




案例:患者张某, 1995年出生,出生后曾有发热、病理性黄疸等,因出生的医院没有儿科,其父母要求去其他医院住院治疗。九个月大时家人发现其发育不正常,后确诊为脑瘫、智力低下。2003年,其父母在报纸上看到和其情况类似的孩子,家属通过诉讼状告医院获得了赔偿,始想到其目前的情况可能与医院的诊疗护理不当有关,遂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这个案例中,孩子虽然只有 8岁,且智力低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没有能力行使诉讼权利,但他是医疗纠纷争议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应以张某为原告。张某的父母是张某的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张某行使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参加诉讼。




第二,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患者的近亲属或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作为原告。




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近亲属又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为第二顺序。法律只规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却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两个顺序的近亲属有没有区别,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原告:当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以第一顺序的近亲属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作为原告;当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原告为第二顺序的所有人。

案例:患者徐某,女, 35岁,因感冒去某个人诊所就诊,诊所医生为其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因抢救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徐某有两个姐姐,父母(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公婆健在,有丈夫和一个7岁的孩子。按照上述原则,本案中可以作为原告的为徐某的父母、丈夫及孩子,而徐某的公婆及姐姐不能作为原告。




上述案例中,徐某的孩子及父母,既是徐某的近亲属同时也是被扶养人,可以基于近亲属的身份作为原告,也可以基于被扶养人的身份作为原告,需要说明的是另外一种情形。




案例:患者黄某,女, 35岁,生产过程中因医院过失死亡,其没有子女,有丈夫、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一个患精神病的未婚妹妹。本案中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为黄某丈夫、父母及妹妹。黄某的妹妹虽是精神病人,但其父母没有扶养能力,近亲属中只有姐姐黄某可以作为其监护人,承担监护和扶养义务,属于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情形,从而具有原告资格。




   确定原告是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只有确定了原告,才能确定诉讼请求和进行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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