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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

保险理赔 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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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指在卸货港提货人没有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行为。



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但无单放货的行为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随着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缩短,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经常出现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倒置局面。于是承运人往往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无单放货。此时如果持有提单的是托运人,则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将使提单持有人处于款、货两空的局面。面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提单持有人该如何索赔呢?



一、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



在实务中,当无单提货人是买方或其他第三方时,提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向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提货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承运人索赔。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次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索赔损失的,按侵权之诉处理。而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仅关系到索赔主体的不同,而且往往影响着该无单放货纠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继而决定了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比如说对于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美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而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记名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未向其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交付货物,仍然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在其得知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一旦选择向无单提货人索赔,而不是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构成违约,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无论此协商结果是否得到实际履行,往往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认可和对无单提货人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而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提单持有人将面临承运人无需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由此可见,持有提单的托运人在得知无单放货发生后,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至关重要。



二、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方进行协商。



1、保管好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证明自己是涉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如果提单持有人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则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提单。例如,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所持有的提单应有指示人的背书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2、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凭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承运人凭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事实。



比如船舶代理、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所发出的证明货物已被提走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集装箱动态查询或提单持有人前往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最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的一个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对于托运人向承运人书面询问货物下落时而承运人未予回答的行为,视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



3、证明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提单持有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保护,提单持有人可以主张如下赔偿:(1)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可以依据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单据或者核销单据确定,数额不一致的,依实际支付的货款额确定;(2)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3)实际发生的其他损失。



因此,提单持有人应收集发票、报关单、国际贸易合同核销单、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等原件。如果提单持有人没有收到货款,则应注意该笔货物项下的外汇核销单不要进行滚动核销,一旦核销,将视为提单持有人已收到足额货款的初步证据。但如果该笔货物原外核销单已经滚动核销,则提单持有人为证明自己的损失确实存在,必须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汇核销单的证明结果,举证证明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货款并非涉案货款,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据:一是用于核销涉案贸易合同货款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二是案外出口贸易合同的国外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三是尚未核销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协商不成,应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无单放货发生后,提单持有人在与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协商不成时,应注意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提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被提取或者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正本提单持有人应特别注意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几种情形:



1、承运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无正本提单放货。



2、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强制性规定到港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



3、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4、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并没有获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凭证,但通过其他途径办理了海关的申报和清关手续,占有、控制了货物。



5、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次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无正本提单放货而未得到承运人的追认的,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但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的代理索赔损失。



6、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此时提单已丧失物权凭证功能。提货人如能证明他是提单受让人,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合理解释,承运人凭担保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可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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