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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三个法定条件

公司法 时间:2019-08-14

【www.ynkwsw.com--公司法】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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