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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和公诉的区别|刑事自诉诉讼须知

刑事自诉 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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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起诉


    刑事诉讼法从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在本节作了规定。自诉案件,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虽属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三)审查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自诉人(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的犯罪依法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对自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犯罪事实清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以裁定驳口起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经两次依法传唤自诉人,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以自诉人撤诉结案。人民法院已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庭的,也应以起诉人撤诉结案。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如果对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宣布休庭,依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进行调解,即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带来的损害,提出被告人依法赔偿的要求。通过自诉人与被告人自愿的协商,依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是自诉刑事案件结案的必经程序。如果自诉人或者被告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判决宣告之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可以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反诉自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已构成犯罪,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反诉的案件,同样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对于反诉案件的处理,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四)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列8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4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避免“扯皮”,甚至“踢皮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掌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本条第3)项规定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第五章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近几年来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补充、修改刑法的一系列单行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如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对此类犯罪,只要被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需要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就可以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即公民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人民检察院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被告人方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公民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均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未经以上程序的这类公诉案件,不符合本项规定,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的自诉案件范围。


    (五)关于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具体处理规定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这一新增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在决定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间休庭后,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按撤诉处理。如果自诉人未能到庭有正当的理由,即使是在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撤诉处理决定后,自诉人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经过人民法院调查属实并认可的,也可以不适用本款规定,不对案件作出撤诉的处理决定。已作出撤诉处理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无论有什么理由,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一律按撤诉处理。但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对于自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要求休庭或者暂时离庭要求合理、正当的,应视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准许。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对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一般应当要求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场,以免一方当事人对于法庭确认的证据提出异议,导致不必要的重新调查取证或者重新审理。


    (六)关于审理自诉案件结案方式规定的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相同。但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增加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只能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以此方式依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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