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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_证据收集的主体

离婚 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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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侦查权,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是证据收集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了准确查明案件情况,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司法机关不仅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辩解和提供的线索,也有责任予以查清。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认真地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地位与职责,人民法院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应当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法庭审查中,法院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充当消极的仲裁者,不承担证明的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

严格而言,只有上述三者才是证据收集的主体。但是,根据《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律师也享有证据收集的权利,可以收集证据。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八十九 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拓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圜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 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 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86年6月26日)

二、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查证核实。以在定案时查考。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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