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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_成都市四级工伤一次性赔偿金额——96万

工伤赔偿 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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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女)在工地做工时,不小心大腿被机器严重绞伤,送至医院手术,大腿中下段被截肢。遂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四级工伤。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林某遂向准备向公司主张赔偿,但不知道应主张多少金额合适,那么林某应得到哪些赔偿,如何计算呢?(注:林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现年40岁,医疗费所在单位已经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林某所应得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如以2000元工资计算,林某所得一次性赔偿应有965,437元。


    当然,需要说明的这是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外,其他项目都并非一次性给付,如伤残津贴就是按月支付,这一规定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如果所有的赔偿项目都一次性解决,对双方都有存在一定风险,故该一次性赔偿金额只能作为双方协商解决的参照,而不能作为仲裁或判决的标准。


    具体计算及依据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月本人工资——2000×18=36,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者本人工资2000元


    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至退休——2000×0.75×12×(55-40)=270,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


    3、支付年限为退休年龄减去现在年龄,即55-40


    4、伤者本人工资200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2000×0.75×12×(72-55)=306,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养老保险按伤残津贴等值计算,即2000×0.75


    3、55为女性退休年龄


    4、72为中国人平均寿命


    四、生活护理费: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27272×0.3×20=163,632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即30%。


    3、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护理依赖期限为20年。


    4、27272为成都市2009年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一般12月本人工资,最长24月本人工资(需要鉴定)——2000×12=24,000元(按一般情况计算)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2000为本人工资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50×0.7×23=805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4、住院时间为:2010年3月29——4月21日,计23天 


    七、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标准计算——33000×5=165,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林某安装假肢后,假肢厂出具《安装证明》显示:普及型价格33,000,需要更换5次


    以上各项共计:965,437元


    有关指标说明


    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即成都市2009年平均工资为27272元: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成统计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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