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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服务范围

法律顾问 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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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服务范围

壹、非诉讼法律实务

包括专项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件、代理等事项。

一、开办阶段

1、为合作社提议人、加入人以及项目开办筹备机构组织等个人或者组织,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相关开办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

2、为合作当事各方提供合作协议、合作社章程、申请书以及有关会议决议纪要文本的制作拟订、审查、完善;

3、作为代理人参与开办设立阶段与内部人员单位、外部人员单位的协商、谈判、会议等筹备工作;

4、代为调查合作人资信、资格以及存在的法律障碍,包括受到限制与否(行为能力、身体状况、家庭状况、限制自由、限制参与开办某类项目等)、程度如何,是否存在过重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办设立后的影响是否严重;

5、出具从法律方面代为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救济补救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6、接受委托代为调查了解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运输、原材料、技术资源、当地相关环保土地建设等政策性要求等;

7、代为审查相关人员单位拟订提交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草案等法律性文件;

8、代为选择相关会计验资、资产财产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委托合同的审查完善;

9、代为保管、托管设立期间的投入资产、资金等财物;

10、代为审核、办理注入资产的价值、产权移转到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见证意见;

11、代为办理法律要求的开办设立合作社的前置审批文件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许可证、行政批准文件等;

12、代为办理筹备要求的条件的前置工作,如开办银行账户、场地选择、办公场所使用以及相应的合同协议的审查完善;

13、初审拟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所需要的申请文件;

14、代理工商行政机关的设立登记手续;

15、接受委托担任各方的法律顾问,提供系列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以上但不限于以上部分的服务。

16、为开办设立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就设立瑕疵进行权力救济,包括申请撤销、申请补正、申请变更、确认无效、侵权等主张。

二、运营阶段

1、接受委托,代办运营期间的后置经营手续,包括,税务登记、生产许可、备案、申报文件拟定等;

2、接受委托,办理项目论证、考察;

3、拟定经营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种植合同、养殖合同、服务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

4、代为参与对外仲裁、诉讼,参与调解,主持调解等;

5、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联合;

6、资金互助

7、其他。

三、终止阶段

1、为清算主体:清算人、理事会、监事会、合作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职工等)等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清算事务法律方面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但不限于:就合作社清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清算的法律意义、清算的法律要求、清算的范围(人员、财物等方面)、相关法律问题的注意事项等方面;

2、为清算人、理事会、监事会、合作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职工等)等单位个人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提供合作社清算整个相关清算事务法律方面的系统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仲裁诉讼调解清算会议分配剩余财产承担债务份额责任、拟定审查完善起算法律文书等等事宜;

(1)、接受委托参与各方就清算事宜的谈判协调;

(2)、接受委托主持调解;

(3)、代理清算期间的单项诉讼仲裁活动,清收清理债权债务、

了解法律事务;

(4)、作为托管人接管清算合作社;

(5)、代管清算企业资产;

(6)、拟定审查往来清算法律文书、文件;

(7)、为清算企业选择清算中介机构,完善中介委托合同协议;

(8)、代为保管、支付、分配、收取、变更处置企业资产;

(9)、直接作为清算人全面介入清算事务;

(10)、代为审查完善企业清算注销文件,代理注销登记事务(工商、税务及其他前置文件);

(11)、主持剩余财产分配,代理分配取得债权的追偿;

(12)、其他相关方面。

该阶段涉及的法律文件:僵局化解协议或者备忘录、退出合作社申请书、解散合作社协议等。

四、其它

1、为合作社提供诉讼或者非诉讼方面的法律培训;

2、主持争议的调解、斡旋。

以上范围既可全面接受委托办理,也可单项接受委托。

贰、诉讼法律事务

包括接受咨询、代写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代理诉讼。

一、合作社内部争议

1、成员资格确认争议,对于成员是否加入、是否退出终止、是否存在、如何取得等产生争议;

2、内部交易争议,对于成员与合作社因为交易数量额度、结算的交易方面产生争议;

3、权利争议,合作社控制权、表决权,特别是附加表决权产生争议(交易大户、主要户,行使的权利范围、方式、行使主体、限制、权利补救)。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分配权等权利以及行使问题;

4、责任承担争议,对于是否承担合作社以及成员责任产生争议;

5、退社以及财产取回争议,对于是否符合退社条件、财产能否取回产生争议;

6、分红争议,对于是否应当分红、数据、方式等产生争议;

7、终止财产取回分配争议,对于合作社终止时的财产取回、分配产生争议;

8、报酬福利及劳动争议,对于是否存在报酬福利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9、章程争议,对于章程的制定完善、内容产生争议;

10、管理争议,对于如何行使管理权限责任产生争议;

11、押金与股金争议,对于押金股金性质产生争议;

12、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协调等其他争议,

二、合作社外部争议

(一)合同纠纷(对于因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

1、种植(养殖)合同纠纷

2、种苗(崽苗)供应合同纠纷;

3、储运贮藏合同纠纷;

4、加工纠纷;

5、服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纠纷;

8、劳动合同纠纷;

9、土地承包纠纷。

(二)侵权纠纷(对于自身侵权和被侵权产生的纠纷)

1、相邻权纠纷;

2、标志、商标权属纠纷;

3、合作社财产、人身损害纠纷等

服务方式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委托代理人、调解主持人等方式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40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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