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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审制度_法院应及时审查处理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 时间:2019-11-11

【www.ynkwsw.com--刑事自诉】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43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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