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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规定的几种类型

刑事自诉 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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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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