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ynkwsw.com--工伤赔偿】
沪府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点赞 分享 反馈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反馈
内容有误 未解决问题 法条过时 内容过时 排版错乱 其他错误更多工伤保险热门文章
职业病鉴定专家条件需要哪些
工伤赔偿2018/7/24 9:17:00更新在我们生活,我们知道社会上很多人因为长期做一个职业而会患上职业病,而这种类型的病的界定很难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去哪才能拿到鉴定书。其实有些医院是可以开具这份证...
职业病鉴定法对诊断机构有什么要求
工伤赔偿2018/7/17 11:13:00更新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会因工作而接触到危险物质或其他因素引发病情的,一般是职业病。职业病也是要通过鉴定得出结论进行相应的赔偿,那...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如何申请
工伤赔偿2018/7/1 11:21:00更新在我门工作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职业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所处环境而导致自身患病。一旦患上职业病,国家会对此类人提供经济生活上的补助,用人单位...
煤气工职业病鉴定流程是什么
工伤赔偿2018/6/30 9:18:00更新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在国际上有了一定的地位,而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升高,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断的加快,紧凑的工作时间是的,工作者长期处于疲劳...
职业病鉴定评不上等级能赔偿吗
工伤赔偿2018/10/20 16:05:00更新在生活中不少人因自己的工作而患上了职业病,一旦患有职业病很多劳动者就会去做鉴定,但是职业病鉴定也是有具体的条件,有些人就在职业病鉴定中不能够评上等级,这时候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