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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疾病]法律不允许商家打“忽悠牌”

消费权益 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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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建 家住上海的项先生在某餐馆消费后,拿出之前从餐馆获赠的60元(3张20元)优惠抵用券,要求抵用。没想到餐馆只允许他使用一张,即只能抵用20元,因为券上印有“每张限用一桌”,项先生只消费了一桌。而项先生认为“每张限用一桌”的含义并非是“每桌限用一张”,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前不久,申城很多上班族的电子邮箱里,都收到了朋友转发的肯德基超值星期二特别“秒杀”电子优惠券。券中,原价64元的“外带全家桶”仅售32元。当很多人赶到肯德基门店试图享受这一优惠时,不料店方以“假券”为由予以拒绝。



如今,商家发放优惠券十分普遍,而消费者也趋之若鹜。可当消费者要求兑现时,商家会生出各种理由拒绝或引诱消费者掉入循环购物的陷阱中。法律界人士认为,商家拿优惠券忽悠消费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给予处罚。


  优惠券风声水起来势凶猛



近日,白领张小姐在上班的写字楼里免费领取了一份都市消费信息杂志《胡椒蓓蓓》,该杂志收集了上海地区各种美食、美发美容、商铺的优惠券,多达百张。据了解,《胡椒蓓蓓》是一本免费派送的优惠券大全,其核心目标人群也是都市白领女性,直接向写字楼派送,在便利店、购物场所也能方便取阅。



如今的优惠券可谓包罗万象,不仅有时下流行的美容健身券、体检券、加油券,还有电影券、面包券、套餐券,甚至还有用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券,少说也有20种不同类型。而获取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想要获得优惠券,不用再上街邂逅派券小弟小妹,或者先消费再拿券,可以通过点击电子屏幕,或是翻阅优惠券大全,就能免费获取,记者在地铁的终端机上就轻易地拿到了美食优惠券。



市民汪小姐是个精明的消费者,包里总会有各式各样的优惠券和折扣卡,每次出去购物和餐饮时,都事先选好了“目标”,然后下手。“不一定要买到最好的,但一定要买到最划算的”成为汪小姐的口头禅。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培训机构,原来每次开班都凑不够人头。但发放了面值六百元的优惠券后,开班时竟然人满为患。



由小小优惠券衍生出来的专业优惠券公司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已经拥有了数以百万计的用户。上海一家优惠券公司的CEO李先生说,优惠券杂志或优惠券终端机提高了消费者“冲动消费”的概率,让消费者看到世界上有这么多物美价廉的东西,不掏钱去买简直是傻瓜。某化妆品品牌总监贺女士说,消费者普遍都有这样一种心态,一张1000元的优惠券摆在你面前,不去消费会产生浪费了1000元的罪恶感。现金优惠券直观很多,消费者立即就能算出自己省了多少钱。



消费者“精打细算”难逃循环购物陷阱



消费者与优惠券曾经有过“蜜月期”,可是随着优惠券发放越来越多,许多消费者在体验过后,新鲜感开始消失,抱怨声开始出现。



今年4月初的上午9点多,20多名消费者手持市中心某商场发放的优惠购物券来到该商场准备购物。因为优惠券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凡在该商场“购买宝洁400毫升系列洗发产品,可抵券上相同金额的现金。”不料,很多消费者被告知,因为商场库存中没有优惠券上所列的指定类型商品,因此优惠券不能兑现。消息一传开,随即引发了一场消费纠纷。最终在工商所人员的现场调解下,商场向消费者道歉并允许换购同型号的其他品牌商品。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消费者再怎样“精打细算”也“精”不过商家,“买100送50”、“满300送300”等送优惠券的促销手法都是为了招徕顾客进商场消费。而商品定价也非常巧妙,“199、299、399……”始终只差1元或几元,迫使顾客想获得优惠券就必须凑足整数,否则就被“挡”在赠券门外,这几乎成为行业默认的潜规则。



除此之外,优惠券的使用条件也受到诸多限制。杨女士一个月前在上海南京路一家商场购物获赠200元优惠券,近日偶然想起,找出优惠券一看还剩3天就要过期,急忙去商场兑现,楼上楼下转了个遍后颇感失望。“优惠券的使用范围十分狭小,许多打折商品是不能使用优惠券来购买的,能使用优惠券的商品往往是高价商品。”



曾经为如何才能用掉优惠券而烦恼的林小姐郁闷地说:“优惠券并不是免费的午餐,要想真的得到实惠不容易。优惠券从最初简单的商家让利,已经演变到诱使消费者二次消费。为了用出优惠券,无论怎么精打细算,都需要不断地添钱,消费者不知不觉中掉入循环购物的陷阱中。”


  法律不允许商家拿优惠券糊弄消费者



中国社科院财政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温桂芳认为,现在一些商家发放所谓优惠券,营销的意图十分明显。消费者是否能得到更多实惠,很难去判断和监督。消费者可能为了享受200元的优惠券,自己要另外消费1000元,这会让消费者陷入两难的境地。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指出,目前在“一窝蜂”发放优惠券的现状下,不排除有一些商家利用优惠券的名义进行牟利,甚至通过一些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无论这些不法商家是以发放优惠券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宣传中有不实的成分,实质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受到处罚,消费者完全可以对这些商家进行投诉,甚至起诉。



“根据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其他例外商品,商场方应明示,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商场方也应醒目明确,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些商场的赠券活动不说明使用条件,事后添增限制性内容,其行为不但缺乏基本诚信,也违反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场在购物优惠券上所声明的事项,已经在商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一种书面约定,应视为合同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含义明确。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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